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(供应商投诉管理暂行办法)

福建省财政厅文件

闽财购(2004)33号

关于取消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

各供应商:

   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以及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第 18号令)的有关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,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;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的有关规定,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。经研究,决定取消目前实行的供应商资格登记备案制度,从2005年1月1日开始不再办理供应商资格登记备案,省财政厅2003年9月9日发布实施的《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备案暂行规定》(闽财购〔2003〕19号)同时废止。取消供应商资格登记备案制度后,按照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第七十四、七十五、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供应商实行事后监管。

二○○四年十二月三十日

主题词 :政府采购 供应商 备案 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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